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