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虹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3民终1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3)宁030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元,减半收取75.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媛 审判员  李 慧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