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81民初11323号
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倪申道,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锋,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鉴,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丁永国。
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润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95元,由原告杭州开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