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终14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超,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上诉人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正茂
审判员夏明贵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边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