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82民初412号
原告: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16号3幢617-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大同镇溪口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宏凯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8元,由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