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建执民字第17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世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185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734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杭州云海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更楼街道后塘村的房地产、土地及附属设施,拍卖所得款人民币16780000元,已分配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回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1754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余丽
人民陪审员楼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