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西湖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民初2365号 原告:***,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西湖机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杭州西湖机电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志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记员游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