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则天。
被执行人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诸凌。
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杭经开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小型车2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了(2015)杭经开破(预)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并于同日作出(2015)杭经开破字第1-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任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9月28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杭州金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案款53422.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现申请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执民字第950号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出现退出破产程序的情形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洁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