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豫1426执保5号
王贺朋:
你与被申请人***、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豫1426民初13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标的为120000元。经本院查询,现已实际保全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丹桂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为:7332××××1590_000001)的银行存款12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