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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赵省长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26民初135号 原告:***,男,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赵省长,男,199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被告:***,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被告:***,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被告:浙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A区5层508室,社会统一代码:91330108589880812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爵溪街道白沙湾玫瑰园107号,统一社会代码:91330225756253569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赵省长、***、***、浙江**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宁波泰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减半收取计67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