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陆岩石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易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3978号
原告:上海陆岩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B区88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易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39号1802室。
法定代表人:白友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陆岩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易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岩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7.5元,由原告上海陆岩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戚文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