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99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父亲。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