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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994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系***父亲。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