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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96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