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967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