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482民初161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