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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