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121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