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4年2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7822547J。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