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