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8民初1728号 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道龙滩龙珠一路***房屋四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 法定代表人:**坤。 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5818.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875.5元(其中:1、以81421.61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以254396.45元为本金,自2022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政府交易平台招投标的方式成为被告“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的施工承包人,2019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包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28日与原告签订《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内容、价款、付款方式等。2021年1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了在原《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价款152498.68元。后原告进行施工,并于2019年4月29日竣工。2022年4月22日,广东确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被告的委托,对“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的结算进行评审,评审工程结算金额为1628432.2元,原、被告双方均对评审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在《工程评审确认表》中盖章确认。但截至目前,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292614.14元,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政府已经拨款过来了,但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对剩余工程款金额无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被告出具《关于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项目的决议》,载明: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经济合作社拟实施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经仙村镇上境村**片村干部社组长和全体村民代表商讨,同意实施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资金自筹等内容。 2018年12月24日,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同意申请审批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项目的意见》,载明:审批情况如下:同意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项目立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约189万元,资金由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经济合作社自筹解决等内容。 2019年1月26日的《仙村镇村社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申请表》,载明:项目名称: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情况:通过。并加盖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规划建设和水务管理办公室公章。 2019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发包通知书》,载明:经审核,发包人确定你单位为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的施工承包人,承包内容为建设工程预算书所包含的内容,交易价为1615767.68元等内容。 2019年1月28日,原告(乙方、承包方)与被告(甲方、发包方)签订《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第三条工程主要内容:根据甲方确认该项工程对仙村镇上境村***进行修缮施工。主要内容为更换屋面瓦约420平方米、**78立方米,翻新地面花岗岩410平方米、墙面840平方米、***12套等。……第四条工程承包价:工程承包价(含税)为1615767.68元整,如按甲方财务制度要求需经结算评审,则最终结算价格以评审结果为准。……第六条付款方法:(一)本项目选择如下第2款约定方式付款:……2.分期付款本工程款分期支付,其中工程款5%为质量保证金。2.1工程进度完成50%,支付至工程款的30%;2.2工程进度完成80%,支付至工程款的50%;2.3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0%;2.4余下的工程款在竣工结算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款的95%(最终结算金额以结算评审为准);2.5一年保质期结束经验收合格后,退回5%的质量保证金。……”。 2019年1月28日的《开工报告》,载明:计划于2019年1月29日开工,被告加***。 2019年1月29日的《仙村镇村社小额建设工程交易备案表》,载明:项目名称: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中标单位: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意见:同意。等内容。 《仙村镇村社小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表》,载明:项目名称: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竣工日期:2019年4月29日,验收日期:2019年6月10日,工程质量评定:合格。村委会意见:同意验收。被告加***。 《工程移交证书》,载明: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已按合同及设计要求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经验收合格。拟由2020年6月10日起工程质保期满将该工程整体移交建设单位管理。被告在建设单位、接收单位处加***,日期:2020年6月11日。 《工程保质期验收报告》,载明:验收时间:2020年6月11日,工程名称:仙村镇上境村***修缮工程,工程保质期评价:项目工程经一年运行后,经检查验收:合格。被告在建设单位处加***。 2021年11月3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针对仙村镇上镜村***修缮工程项目,在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达成以下补充条款……四、增加、减少工程内容和造价:……以上工程签证、变更费用合计增加152498.68元。……五、关于合同暂定价款的约定1、第三条约定的152498.68元为暂定金额,……最终合同价以增城市财政评审部门审定为准。” 2022年4月24日,广东确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仙村镇上镜村***修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载明:评审工程结算金额:1628432.20元。工程评审确认表,评审金额:1628432.20元,施工单位处加盖原告公章,建设单位处加盖被告公章。 2022年4月24日的《建设项目请款审批表》,载明:结算金额:1628432.2元;已付金额:1292614.14元;本次请款金额:335818.06元;请款原因: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完成,且质保期满支付至结算评审价的100%,被告在业务部门审核意见处加***。 2022年10月28日,原告因本案诉讼与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10000元。2022年10月27日,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发票,载明律师服务费10000元。 审理中,原告陈述如下内容:被告主张的质量问题系由于***旁边村民建设房屋,对祠堂地基产生影响,并非原告施工造成。 被告陈述如下内容:涉案工程已经几年了,现在有些质量问题希望原告修复。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仙村镇上镜村***修缮工程结算评审报告》,显示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进行评审,被告盖章确认了涉案工程的最终价款为1628432.2元,表明被告认可了涉案工程的结算价款,在庭审中被告也对尚欠原告工程款335818.06元不持异议。故本院对此认可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1628432.2元,被告已付1292614.14元,尚欠335818.06元。至于被告抗辩不予支付的理由,根据《建设项目请款审批表》所载明的内容,被告并未在上面注明不支付款项的理由,且无证据反驳《工程质保期验收报告》的效力。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335818.0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原告证据可知,在2022年4月24日双方确认了涉案工程的评审价格,即明确了涉案工程的总价款,即在此时,双方质保金的金额方才明确,故被告此时才明确应支付质保金的具体金额。故原告主张质保金从2020年6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时间有误。故本院从2022年5月1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利息以335818.06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1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35818.06元及利息(利息以335818.06元为本金,从2022年5月11日开始,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2.50元,由原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3239.50元。被告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上境村**片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