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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6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62530420854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系该村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审被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下**道龙滩龙珠一路***房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76746327Y。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依法于2023年3月20日向上诉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上诉人于2023年3月28日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2元,未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属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2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