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6民申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62530420854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3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系该村委会委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潼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道龙滩龙珠一路***房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07674632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民委员会(下称“洞源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金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裕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本院(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因不服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16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并在接到《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交上诉费。二审法院以再审申请人逾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作出(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按再审申请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提出再审申请,要求对再审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立案审理。2、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与承包人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主张的是劳务费,但适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处理本案,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系金裕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雇请被申请人***从事劳务,拖欠***劳务费用,被申请人***应当向金裕公司追偿。为此,请求对东源县人民法院(2022)粤16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驳回***对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综合再审申请人洞源村委会申请再审事由和理由,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为:1、再审申请人对本院(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2、一审法院作出的(2022)粤162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是否应予再审。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再审申请人对本院(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本院(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是裁定再审申请人洞源村委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本院(2023)粤16民终1076号民事裁定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依法不予审查。
2、根据本案在案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建了洞源村委会的工程。工程完工后,经***与洞源村委会结算,洞源村委会仍欠***部分工程款,双方签订了《东源县新回龙镇洞源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结算单》,确认洞源村委会欠***工程款627122.66元。***承接了洞源村委会的工程后,曾将案涉的楼瓦面工程交与被申请人***施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因被拖欠工程款83913元而提出诉讼,要求***和洞源村委会偿还并申请追加金裕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讼中,被申请人***对该拖欠的工程款予以认可,并主张再审申请人洞源村委会还欠付其工程款527122.66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在判决要求被申请人***支付***83913元及利息的同时,要求洞源村委会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洞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洞源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