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8076号
原告:北京朗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南三环西路万柳桥西北侧商业及行政办公综合楼4层1-5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丰桥路8号院14号楼4单元2004室。
原告北京朗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北京朗美装饰有限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562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622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