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4民初1812号
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路888号A-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兴化市钓鱼镇集镇太公南路东。
法定代表人:戴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其英,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
苏省兴化市戴窑镇焦勇村顾林七组15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泰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6元,减半收取6058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28元,由原告盐城鸿涂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潘高良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魏蔚
书记员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