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1867号
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中区荷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75732034X。
法定代表人:吴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合南工业园2号楼商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33366Y。
法定代表人:晋华,总经理。
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34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342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新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唐欠欠
书记员刘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