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08民初186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中区荷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575732034X。
法定代表人:吴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合南工业园2号商贸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33366Y。
法定代表人:晋华,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作出(2020)皖0208民初1867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3420元。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市柏杨树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25342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顾新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