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5000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晋华,董事长。
被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与被告芜湖鑫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吴**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严家振
书记员*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