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东阳市荣耀食品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7执8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389号。
法定代表人蒋经纬。
被执行人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王宅村。
法定代表人杨荣跃。
申请人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华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金裁经字第2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相应义务,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612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既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前往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暂未查到被执行人东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执8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峰
审 判 员 陈曜
审 判 员 盛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