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82民初257号之二 原告: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0453609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52号伟星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00175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浩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1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24409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海市兴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永丰镇石鼓村6-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8G4A9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兴源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000元。被告浙江水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原告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90元,减半收取11095元,由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珊珊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