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9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梅,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93093271323,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悦来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1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