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529执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2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延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梅,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93093271323,住所地:四川省屏山县悦来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熠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10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