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189号
原告:***,男,1983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住四川省会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川,四川星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3093271323,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悦来小区12栋2单元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周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锐伶,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户籍地:四川省宁南县,现住西昌市。
原告***与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2.00元,减半后计收236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 丽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