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

***与潘**、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27民初956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潘**,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新渥街道森屋村115号。
法定代表人:任有兵
原告***与被告潘**、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潘**、磐安县国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