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82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青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2民初8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计支付给原告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赁费用820645元(已扣除抵扣的借款6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1万元,共计830645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25万元,2021年11月1日前支付25万元,余款330645元于2021年12月1日前付清。如被告任一期不按时足额支付,则另支付违约金5万元,原告可就未支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原告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每次付款到期十日前向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起纠纷一次性了结,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2106元,减半收取6053元,由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博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82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树渠
审判员  吴振宁
审判员  董志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邹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