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邳州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财保129号
申请人:邳州市中汇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MA1XEUWP52,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印象珠江商务楼109室。
法定代表人:郭凤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79240852,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新城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苏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