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863号
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Q3YX288),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三条桥路136号。
经营者:汪喜,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申请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79240852),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新城西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34元,由原告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孔大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