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1)苏0684执保242号
申请人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创盛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苏0684民初8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合计120000.00元(实际冻结合计120000.00元),有效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保全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保全的,则自行解除保全,后果自负。
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施建辉、许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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