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5051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伟人,海门市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929240852,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丽均,该公司员工。
被告:***至信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M32GG2R,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彦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张佳佳,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伟明,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与被告浩嘉恒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信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邱伟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玉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国安
书 记 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