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证 明 (2024)浙0421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赔偿款95000元,违约金30000元,案件执行费17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执行,本院通过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1775元,其中30000元已转交申请执行人,1775元由本院收取。另外,申请执行人确认已另行收到赔偿款95000元。 至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421诉前调确14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嘉巨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1)**规定,本院(2024)浙0421执186号执行案件现予以结案。 特此证明。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