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民终3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95号湖南东钜置业有限公司4楼。
负责人:熊崇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原审被告:袁祥,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
原审被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新民,经理。
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祥、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21)湘06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琛
审判员 闾开海
审判员 李明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