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23民初416号
原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白真,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女,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湖南奥力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