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02民初1338号
原告:岳闯,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生,个体,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系永合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庄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
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昌。
原告岳闯与被告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岳闯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岳闯承担。
审判长 赫 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