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402民初2867号
原告:岳闯,男,1990年12月1日生,满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良,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毛祁屯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新,系葫芦岛市龙港实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岳闯诉被告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岳闯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闯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岳闯负担。
审判员 赫 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聂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