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124民初1283号
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5774759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金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鲲鹏路北园区一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7299922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皖北建材家居城19-20幢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8521468198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物损2938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31380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0日7时50分,***驾车发生侧滑,造成交通设施、中央绿化带损坏。
***在电话中辩称,其根据评估的损失,将12527元预交至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万山中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辩称:1、对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险并不计免赔;2、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印证系本案物损的权利人,且我司就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已进行理赔,相关权利人也实际获得了理赔款,原告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3、我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是庐江县金牛镇、郭河镇、万山镇等县道新增公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工程中标单位,安徽永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庐江县万山镇新增公路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工程分包给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30日7时50分,被告***驾驶皖S××××ד乘龙”牌重型货车,沿319省道行驶至319省道133公里700米交叉路口时发生侧滑,与交通设施及中央绿化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交通设施、中央绿化带损坏。
庐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安徽省蒙城县公路货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险内。
事故发生地,319省道133公里700米交叉路口处的交通设施的施工单位是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起事故发生时,该项工程仍在施工中,尚未交付。
事故发生后,由***委托,经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评估物损为12527元(含绿化带损失2640元),***将此款交予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万山中队保管;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知悉本起事故后对此评估有异议,遂委托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物损为2938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由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物损为20800元(不含绿化带损失),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2000元。2019年5月10日,***从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万山中队领取9887元(扣除绿化带损失2640元)移交本院。
上述事实,有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分包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提交的涉案车辆投保单声明书、索赔申请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汽车挂靠协议、支付流水;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评估报告中关于绿化带的评估结论,以及受本院委托的安徽百友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费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本院均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各自所作的鉴定结论,本院均不予采纳,各自支付的鉴定费用,应自行承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其单方理赔完毕为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先行支付的12527元,扣减绿化带损失2640元,剩余9887元已由***移交本院,应从本次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据此,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物损20800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22800元,因***负全部责任,依法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予以赔偿,扣减已经赔偿的9887元,实际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赔偿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2913元。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913元(开户行建设银行庐江支行,账号34×××78)。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