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4民初1964号
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055774759D(1-1)。
法定代表人:胡圣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丰荣,庐江县柯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诗球,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基地三期(南区)B座9层910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QMWXQ。
法定代表人:刘庆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娥,该单位员工。
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诗球、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丰荣、被告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诗球、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9550元、评估费4000元,合计43550元;2、判令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7日8时38分许,郑诗球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桠(岗)罗(河)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桠(岗)罗(河)公路庐江县罗河镇东林超市门前路口时,与汪立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郑诗球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又碰到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红绿灯杆,造成红绿灯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郑诗球驾驶的车辆在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给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43550元。
郑诗球、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人寿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对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的事故发生情况、责任划分以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无异议。涉案车辆是主挂车辆,仅牵引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已理赔给另一受损方汪立全,评估费并非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27日8时38分,郑诗球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桠(岗)罗(河)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桠(岗)罗(河)公路庐江县罗河镇东林超市门前路口时,与汪立全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后郑诗球驾驶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又碰到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红绿灯杆,造成汪立全受伤、红绿灯损坏、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郑诗球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红绿灯等设施财产损失进行价格评估。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作出同正行公估AH[2020]050501号评估结论书,评估结论为:关于对交通事故造成路边红绿灯等设施财产损失进行评估为人民币¥39550元(大写人民币:叁万玖仟伍佰伍拾元整)。原告支付评估费4000元。
同时查明: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景达货运有限公司为皖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特约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证实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责任的划分;2、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由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书以及评估费票据,证实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及所支出的评估费用;3、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当庭陈述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的相关情况以及投保保险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伤所造成的合理损失,理应获得赔偿。本起事故经庐江交管大队认定,郑诗球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赔偿财产损失39550元,有安徽同正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书,本院依法支持;对评估费4000元,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评估机构出具的发票,评估费属赔偿义务人赔偿范围,应由人寿财险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负担。
鉴于郑诗球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郑诗球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未超出保险总额,故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43550元,应由人寿财险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责赔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安徽圣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失435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郑诗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邬秀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房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