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执8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93105310。

法定代表人邓增辉。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住衢州市龙游县。

被执行人陈运秀,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住衢州市龙游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运秀民间借贷纠纷的(2019)浙0803民初385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20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运秀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陈运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30000元,诉讼费损失2275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722.75元。但被执行人***、陈运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陈运秀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运秀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运秀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陈运秀有车牌号为浙HE××××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运秀共有的位于××街道××路××号××公寓××幢××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被龙游县人民法院首封并拍卖处置,本案已发函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提供的质保工程款等因目前没有兑现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运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运秀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3执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运秀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靓

审判员 李惠民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