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25民初895号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6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曾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777号3幢607室。
法定代表人:肖春辉,总经理。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以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傅建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璟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