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25民初3078号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曾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增辉,大股东。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233.40元并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后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0元,减半收取计990元,由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吴菊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晶
书 记 员 刘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