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3021号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582695761Q。
法定代表人:曾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樟耀,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93105310N。
法定代表人:肖春辉。
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衢州双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震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甘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