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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肖春辉。
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粮旺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礼明。
本院在执行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衢江区粮旺粮油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021)浙0803执1479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479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缪崇民
审判员胡志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祝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