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4民初7251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从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阳,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
法定代表人*增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朝阳、衢州耀辉建设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