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冀0984执保117号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JNAP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身份证号码:911309000826××××。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