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瑞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沧州洪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983财保295号
申请人:河北瑞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管理区顺达路南侧农贸市场商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2MA0CP3YN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洪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刘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33598868X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瑞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洪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瑞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沧州洪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瑞隆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