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4执保33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沧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MA08JNAP91。
法定代表人:张盈盈,经理。
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82694439R。
法定代表人:吴英彪,经理。
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2022)冀0984民初6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钢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5万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荣燕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括